【按:新一輪國企改制正拉開序幕,其重點是發展混合所有制。但面對國家積極參加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造的號召,不少民營企業家卻心態矛盾。曾因與國企合作受牢獄之災的東星蘭世立就說:“國資民資根本沒有合作的可能,合作的結果就是送羊進兒狼窩,就是這么簡單,或者送羊進虎口。”娃哈哈宗慶后的說法:“如果要讓我考慮入殿國有企業,要看是否控股,如果只是參股,我不愿意。因為參股等于是送錢給它,但是你沒有控制權,也沒有話語權,機制也轉換不了,國企虧掉了,就把你的錢也虧掉了。”而有中國企業家教父之稱的聯想柳傳志也說:“國企本身的屬性并不是一個真正的企業,可能做企業的目的是為了升官或者其他什么目的,可能完全不像企業。”對混合所有制,他的態度很干脆:“把控不了就別投。”按理說,國家提出大力發展混合所有制,對民企應該是件天大的好事,至少這下有機會進入很多原來進入不了的行業和領域,企業可以獲得更大的發展空間,而且國企的優勢也不是民企所可比擬的,站在巨人的肩膀上,不但可以看得更遠,也可以走得更快。面對這樣大好的機會,他們的心態為什么地這么矛盾,甚至有些人很是有些惶恐呢?除了蘭世立和、宗慶后、柳傳志們所明說的這些原因,這里面很可能還有一個他們沒有公開說出來的原因,但地可能是更重要的原因,那就是,針對社會上一直吵嚷不休的所謂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對第一輪國企改革時一些民營企業家犯下的所謂“原罪”,到時候新帳舊帳一起算,可吃不消!如果政府不能幫民營企業家將這樣的心理包袱卸下來,混合所有制恐怕前景堪憂!
民企的“原罪”說,根本就是扯淡。
“原罪”是基督教里的一種說法。當初亞當和夏娃在上帝的伊甸園里違背上帝的意旨,聽取蛇的挑拔,吞食了禁果。上帝將亞當和夏娃驅逐出伊甸園之后,他們的后代也因其“原罪”而人人帶有“原罪”。把這種“原罪”說沿用到中國的企業改制,是一種不嚴肅的不當做法。但這種不當做法是在很多地方是存在的。通過上一輪國企改制或對國企產權并構而來的衍生型民營企業,其產權是否清白確實存在一些被人指責的問題——其原先的產權交易被普遍懷疑為不合法。應該說,這種懷疑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其合理性的。
首先,由于原來國有或者集體企業改制過程中“國退民進”的實施缺少一個公開、透明的操作平臺,資產評估、定價、出售、善后等各環節是由地方政府和部門黑箱操作,缺少程序公開性和正當性。其次,就揭露和報道的大量案例而言確實普遍存在私相授受、半賣半送、只拿好處不背包袱等情況。不過這類報道必然是偏向性的,不對稱的:一般都報道壞事,而非好事。有句古話就是“好事不出門,壞事傳千里”。再次,部分公眾也確實經;煜髽I資產和實物概念,把看到的企業實物視為資產,但看不到企業負債和凈資產的情況,對于很多中小型虧損國企因為已經沒有凈資產甚至虧損嚴重而實行改制出現的“零”置換與“負”置換(即白送或倒貼)不理解。但是,如果說對所有此類改制國企的改制過程均認定為不合法,那肯定是過了頭。需要看到的是,既有很多國企在改制過程中存在權錢交易和企業資產流失的情況,也有很多國企的改制,既不有存在權錢交易的情況,也有不存在權錢交易的情況,但兩者均實現了國企或者集體企業與民營企業家(部分原來為國企經管人員)雙贏的結果。
既然不是所有改制都有合法性問題,就不能籠統的認為所有衍生型民營企業均犯有“原罪”。進一步而言,有一點是肯定的:在所有這些原有國企或者集體企業中,如果不改制,多數企業將會因為自己的低效率和腐敗等問題而對國家和集體造成更大的損失。當前中石油所暴露的腐敗問題就夠觸目驚心的了。1996年國家統計局的經濟普查顯示國有企業的效率最低,其次是集體企業。后來大量國有和集體企業的改制正是這種背景下發生的。以現在的眼光看過去,對這樣的國企和集體企業早日實行改制,應該說是屬于一種正當的“止損”行為。
不能因為當初政府所設定的某些國企改制程序缺乏正當性,就將罪名全部歸到民營企業家頭上。如果當初一些國企的改制有問題,道行是政府官員需要受到懲治。但這也未必妥當,因為當初相關的政府官員也是在當的改革政策的要求下,進行的國企改制實驗有,既是實驗,往往就需要突破原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因此反過頭來,以此對當初的工作和相關人員進行指責,也是不合理的。所以應該樹立這樣一個原則,只要沒有發現明顯的權錢交易和由此造成國有或集體交道的嚴重流失,就不應隨意指責誰誰誰犯有“原罪”,甚至進行推翻原來的改制。同樣,企業家本身在民營化過程中是否有問題,也要看其中是否存在行賄受賄的權錢交易和與此造成的國有或集體資產嚴重流失情況。
值得警惕的是,長期以為,還出現了一種將“原罪說“擴大化的傾向。比如,有人將”原罪“定義為一些民營企業家用不正當手段行賄牟取暴利。這樣的做法,按照民營企業家馮化的說法,是把“現罪”也加在了“原罪”頭上。這樣一來,民營企業家的“原罪”就該沒邊了,不能怪民營企業家面對新一輪國企改革,面對混合所有制,心理包袱重重。無論如何,對民營企業家在上一輪國企產權改制中“原罪”的質疑,往往混淆合法與非法并購改制而來的民營企業產權,使得那些即便是通過合法并購改制而來的民營企業產權也同樣處于“秋后算賬”的威脅之中。說過了,不能將“原罪”當個筐,什么都往里裝,既然如此,有關方面也就需要慎言甚至不言“原罪”,慎用甚至棄用這種擴大打擊面的霸權話語。
對于已經發生的改制,政府需要明確的是,只要當初的改制,沒有明顯證據表明存在嚴重權錢交易和導致國有資產嚴重流失,就應該視為合法。如果有明顯證據,則要依法追究、糾正和懲處。以此方式來解除公眾的合理懷疑。對不嚴的國企改制,比如民企搞混合所有制,則需要遵循透明公開和程序公正原則?赡苊總國有或集體企業的資產及其邊界都需要由獨立第三方機構加以評估,在此基礎上搞混合股份制,因為資產狀況清晰明了,誰都不吃虧,誰也不占對方便宜,雙方心里都會感覺踏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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